原告蔡**诉被告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提出并经原告同意变更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刘**,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9日20时许,蔡**驾驶粤j******摩托车行驶至恩平市新平北路平石红绿灯路段时,与刘**驾驶粤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受伤。经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刘**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蔡**于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13日(共24天)在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一项九级伤残,二项十级伤残。原告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护理、伙食费,被告刘**已支付,医疗费用等发票原件也由...(本文书还有4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