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的委托代理人陈**、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原告系患者陆维和(以下简称“患者”)的父亲,患者于2011年1月24日因腹胀2周,外院影像学检查提示胸水、腹水等入住被告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胃窦肿瘤,同年2月17日出院。在此之后,患者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4月13日在被告医院8次住院进行化疗,治疗期间,被告医生推荐患者使用德国进口化疗药物爱**,称爱**系治疗患者肿瘤的最佳药物。因上述药物没有治疗效果,患者于2011年6月25日死亡。鉴于化疗药物爱**仅限于治疗直肠癌时使用,并非患者疾病优先使用治疗药物,且该药物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亦非患者疾病的最佳药物。同时,被告未能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针对价格昂贵的化疗药物爱**没有向患者及家属予以特别提示,且在使用该药物时被告预处理违规,造成患者痛苦,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人民币2...(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