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为与被告孟**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5日、11月19日、201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孟**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诉称,原告与被告孟**系邻居。2010年1月31日9时左右,原告章**在阻止被告孟**等人未按商定切割屋前水泥地面时,被孟**用铁棒等打伤。后由诸暨市公安局应店街派出所接警处理。原告伤后在诸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多处挫伤等。包括后期复诊在内,原告共支出医疗费9941.86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941.86元、误工费3011.60元、护理费75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4656...(本文书还有2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