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洲村委会)与被告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洲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洲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古镇镇海洲村农业用地承包合同》,被告向原告退回土地;2.被告缴交的17935元押金归原告所有;3.被告向原告缴交2011年、2017年承包款合计7446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按每年38597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退还之日止的占用费。诉讼中,原告撤回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古镇镇海洲村农业用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海洲龙鳞沙耕区b3土地,并缴交押金9180元,承包款先交付后使用,每年的5月31日前一次性缴交当年的承包款,逾期一...(本文书还有3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