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洲村委会)与被告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洲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洲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古镇镇海洲村鱼塘、耕地承包合同》,被告向原告退回土地;2.被告缴交的16500元押金归原告所有;3.被告向原告缴交承包款33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退还土地之日止的占用费。诉讼中,原告...(本文书还有1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