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与被告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侯**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押金1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依照合同约定,被告理应退还押金13600元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认为原告应在缴纳涉案租赁物的房屋租赁税、2018年6月份的该租赁物的水电费、电梯费、电梯的电费后被告才同意退还其押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原告乐**于被告侯**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侯**将位于中山市古镇西岸南路冈南段二路**号**楼**号平...(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