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刘**、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刘**、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告胡**与被告刘**、刘**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事实和理由:原告胡**与被告刘**、刘**于2014年1月15日合伙经营翻砂铜件生意,该合伙体由被告及第三人实际经营管理,且合伙体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亦为被告,原告仅进行了出资,并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因该合伙体持续亏损,三方协商分伙事宜,三方确认该合伙体由原告独自经营,被告与第三人作退伙处理,其二人承诺在退伙后两年内不得进行同业竞争,被告亦承诺在协助原告积极追讨对外应收账款后,方有权向原告请求支付原材料款。2017年4月1日,原告基于对二...(本文书还有2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