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洲村委会)与被告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洲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洲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古镇镇海洲村鱼塘、耕地承包合同》,被告向原告退回土地;2.被告缴交的33005元押金归原告所有;3.被告向原告缴交承包款6601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退还土地之日止的占用费。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缴交2017年承包款33005元,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退还土地之日止的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古镇镇海洲村鱼塘、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201701069、l·201701070...(本文书还有2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