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小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我于1998年下半年与被告陈**认识自由恋爱,1999年4月17日在嘉陵区某某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1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乙。我与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特别是2015年分居至今,导致我们夫妻...(本文书还有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