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18时许,马哈比布在乘坐昆明至湖南娄底的ky7356号大客车时,将随身携带的一黑色旅行箱放在客车的行李*内。在客车抵达富源县胜境关收费站时遇公安机关设卡查缉,公安民警当场从马哈比布的黑色行李*的夹层中搜出两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2780克;经鉴定,两包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当场盘问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短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马哈比布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文书还有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