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女。
原告吴**诉被告慎*、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杨**,被告慎*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两被告分别为原告的母亲和妹妹。1993年8月11日,原告原有的上海市吴*路**弄xxx号处的房屋动迁,调配取得上海市丁香园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面积为44.81平方米,原告户籍一并迁入。后原告离开上海到外地工作,2013年5月15日,原告退休回沪养老,发现该处房屋已经被变卖,户籍亦被迁出,现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案外人崔**。
后原告多方打听、查询发现,两被告于1996年9月23日通过伪造原告父亲签字和虚假公证的方式,将原告的户籍从系争房屋中迁出,并将两被告的户籍和购房资格迁入到该房屋中,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公有住房买卖。两被告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手续后,又将户...(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