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向张**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7月29日暂计至2020年11月9日为38300元,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陈**承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9日,陈**及陈**丈夫秦**向张**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借款期限1年。张**将借款本金20万元转至陈**账户,陈**承诺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支付,但经张**多次催要陈**以各种理由拖延,时...(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