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372元及利息(以213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9月15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元。后被告给原告组装电脑、洗衣机、监控设备等抵借款。2019年3月3日,经双方对账,抵扣10628元,并出具欠条。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针对其诉讼请求,李**...(本文书还有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