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郭**、魏**、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郭**、魏**、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郭**、魏**与郭*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价值55万元;2、确认所涉土地使用权归被告郭**、魏**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郭**、魏**于2019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现金50万元,至今未还。2019年9月,被告郭**、魏**将位于民权县北环路南侧,消防北路西21米处,269.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被告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郭**辩称,被告郭**并未向原告申**借款,实际出借人为刘*,请本院审查原告申**资金来源和利息去向,以此证明原告是否有主体资格。其次被告郭**出具的收据为收款明条,不是收据,是替民权县金银信典当行收取...(本文书还有3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