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番禺林鑫饮食店(以下简称“林鑫饮食店”)与被申请人徐**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番禺林鑫饮食店支付徐**工资和生活费共计6627.6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344.71元;二、驳回徐**的其它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林鑫饮食店认为:仲裁委认定徐**月工资为5900元的事实错误,徐**实际月工资应为基本工资2100元及加班费。林鑫饮食店提交了工资表,明确记载徐**11月份工资构成方式及基本工资2100元,加班费3100元,住房补贴100元,社保补贴800元。从该工资表中看出,全勤奖100元是在其满足全勤的前提下才支付,并不是每月都会固定发放,但仲裁委直接认定徐**2020年2月工资已经包含全勤奖1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