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威远护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支持原告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于加班事实未予查清、适用法律错误。一、首先,威远公司对于实行一月三天的休息制度无异议,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能佐证。虽然实行综合和计算工时制度,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威远公司实行的工作休息制度是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