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昆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小迪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昆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昆仰公司无需向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619.88元及无需再向雷**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雷**严重违反昆仰公司规章制度,昆仰公司依法与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619.88元。雷**自2019年6月以来,多次违反昆仰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情况如下:1.雷**于2019年6月26日,因在生产产品时,未监督好,导致员工将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并遭客户投诉,给昆仰公司的声誉及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昆仰公司对其作出记大过一次的处罚,符合《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十九条3.1点规定。2.雷**在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内,多次违规。雷**于2019年10月25日、10月29日、11月**日生产产品出现疏忽、对品质把控不严,导致员工将不良品流入下工序,造成生产线返工,浪费生产资源。昆仰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雷**作出记小过处罚。3.雷**已经工作十余年,其清楚昆仰公司的作息和工作时间安排。雷**2019年11月21日晚上未经允许,擅离岗位,课长电话与雷**进行沟通,但雷**无故拒不回岗上班,导致整个班组人员无人管理,其行为扰乱昆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昆仰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雷**作出记小过处罚。鉴于雷**多次违反昆仰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劝诫仍不改正,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十九条第2点“累积记二次小过按记大过一次处理”、第四章第十九条第4.27点“累积记二次大过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8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