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一、二项;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广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关于未付劳务费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一)一审认定应付劳务费数额204.26836万元与事实不符。案涉项目系未完工工程,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未进行确认。一审中,在国峰公司同意支付50%司法鉴定费的情况下,广成...(本文书还有12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