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5万元及支付自2011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杨**在被告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下于2011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260万元,于2011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285万元,月利率均约定为2%。原告以许**的名义借款给杨**,被告褚**作为担保人在二份借条上签字确认为凭。借款后,借款人杨**未还款分文,被告褚**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鉴于借条上名义的出借人是许**,许**曾经于2012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与被告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天台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12日对杨**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法院以借条效力应由公安侦查...(本文书还有3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