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清偿肖**借款本金1013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肖**与王*系朋友关系,王*因做生意资金周*困难,分别于2018年4月2日、7月12日及8月,三次向肖**借款合计101300元。2018年11月26日,王*向肖**出具借条,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并承诺上述借款定于2018年底前全部清偿。王*出具欠条后,肖**多次追讨,王*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一直推托无力偿还。
肖**提供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王*向肖**出具欠条,确认向肖**借款101300元的事实;3.支付宝账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向肖**借款的明细及王*再次确认借款事实;4.支付宝账单...(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