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因诉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安住建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安区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单**的《查处申请书》,临安住建局于2019年12月13日向单**作出《答复书》,查明单**案涉房屋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并经诉讼的相关事实后,认为:根据临政函(2014)104号《临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等规定,结合单**已经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且该协议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法有效的情况,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未对单**提交的复核评估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本机关对你提出的查处申请不予支持。
单**不服该答复,向临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安区政府经审查,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杭临政复决〔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临安住建局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答复书》。
原审原告单**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撤销临安住建局作...(本文书还有5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