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驻马店市金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驻马店市金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蔡*,被上诉人陈**、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驻马店市金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周**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其公司已经将车辆交付给陈**,其不应退还陈**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3、本案审理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陈**、周**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陈**、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金裕通公司退还二原告购车款本金90208.22元,赔...(本文书还有3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