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淘儿宁药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淘儿宁药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称:1、依法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一份《关于张**在公司受伤情况的说明》认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入职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手部受伤后,被上诉人仅承担了上诉人的大部分医疗费用(17000余元),其余费用双方协商不成,被上诉人未再对上诉人作任何赔偿,上诉人为便于维权和举证需要,要求被上诉人出具一份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受伤的证明,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才向上诉人出...(本文书还有2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