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989年3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周*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与焦铁建的关系已超出男女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二、被上诉人与焦铁建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提供其与焦铁建的借条,称至2017年2月9日焦铁建共借其218300元,每月一分利,但对于大额现金借款,被上诉人无取款及转账流水予以证明,也没有焦铁建归还本息的证据。被上诉人称借款系其开冷饮店的收入,但杏记甜品冷饮店2018年2月7日才允许...(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