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储备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都储备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0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已经过丰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法院不应受理是错误的。1.按一审法院认为1981年11月到1987年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则本案不属于丰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丰劳仲裁案字(1999)第19号调解没有法律依据。2.因机构改革,新台粮管所划归丰都储备粮公司。双方协商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依据计付我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损失,丰都储备粮公司于2008年4月委托丰都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我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鉴定我...(本文书还有1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