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与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李颖来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2020年4月28日魏*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颖及其代理人邢**,被告(反诉原告)魏*及其代理人刘**、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李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转让协议返还原告投资款7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在开封市××中段东***小区大门南××共同投资“彭*修脚”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李颖修脚店”。2019年11月10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转让协议,约定经核算确认双方各自投资额为75000元,其把所有名下投资份额全部转让给魏*,自转让后放弃一切...(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