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鉴定依据的建房图纸是电脑打印件,不存在原件复印件之分,上诉人也没有修改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第二,双方当事人合伙建造的房屋已经于2016年9月之前完工,被上诉人也已将房屋出卖,即便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被上诉人也应当返还上诉人因建造房屋支出的费用。第三,双方签订协议时,上诉人并不知道所建房屋属于违建,被上诉人恶意隐瞒建房手续不全的事实,上诉人无过错。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李**辩称,第一,鉴定意见是无效证明,没有证明效力,且该鉴定意见并不是在本案一审中形成。第二,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系在2015年12月3日,而行政主管部...(本文书还有3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