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元海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海华公司)诉被告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山燃气公司)、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山国资公司),第三人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元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苟博程,被告房山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房山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第三人北交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元海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竞得北京凯悦莱温泉会议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的竞价结果合法有效,原告与房山燃气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即成为北京凯悦莱温泉会议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所有人;2.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将标的股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由被告非法侵占的自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北京凯悦莱温泉会议有限公司合法正常经营利润预估共计3000万*;4.判决两被告关于北京凯悦莱温泉会议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5.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房山燃气公司经过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在北交所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转让北京凯悦莱温泉会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莱公司)100%股权的项目同年7月20日,天元海华公司经过公开竞价100余轮以210%的溢价成功摘牌凯悦莱公司100%股权北交所于当日确认天元海华公司为合法受让方天元海华公司按照程序按时将交易款项(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及竞价服务费交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天元海华公司与房山燃气公司的产权交易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房山燃气公司故意拒绝进行产权交接,并且违反产权...(本文书还有7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