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宋玉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租赁费73000元,并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吊车租赁服务,原告提供服务后,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一直拒不偿还欠款,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赵**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原件一份、《吊车》照片一组、原告聘请...(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