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民权县人和镇樊寨村的樊某3通过被告人李**找婚姻对象,李**通过被告人田**与被告人赵**取得联系,赵**与被告人赵**(系赵**亲哥)、卫**介绍认识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的被告人赵**。李**、赵**、田**、赵**、卫**明知赵**经常找对象,不能与对方共同生活,还故意隐瞒赵**的婚姻状况和真实年龄,谎称赵**二十七八岁(实际年龄34岁),以结婚为幌骗取被害人樊某3彩礼钱。
2019年12月份,樊某3与赵**在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见面后,樊某3支付给赵**17万元的彩礼钱,赵**得9万元,剩余的8万元彩礼钱交给被告人李**。李**将其中1.2万元分掉(其中分给田**4000元),剩余6.8万元交给赵**,赵**分给赵**、卫**每人9500元。赵**到民权县人和镇樊某3家中后以各种理由制造矛盾,以达到不与樊某3结婚过日子的目的。2020年1月份,赵**以到江苏省更改户口为由离开樊某3家。后赵**又在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与崔某办理结婚证并举办婚礼。案发后,赵**退出赃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的供述,证明和樊某3见面之前其跟赵**和耿马县的几个女的都说了其的真实年龄是35岁,她们几个不让其说那么大,赵**是其亲哥哥,卫**是其...(本文书还有5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