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凯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向被上诉人返还47,000元的30%,即14,100元。事实和理由:涉案《申请表》是要约,要约确定的2天时间是被上诉人作出承诺的期限,而被上诉人在2天内付款的行为是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现被上诉人再以“条款简略、无履行期限、没有违约条款等”认定合同不成立,要求上诉人退还相应款项,缺乏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1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