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楼永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楼永良、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2210.1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06时25分许,原告乘坐吴*驾驶的浙dj××**号**轮摩托车,途经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东路与兴唐北路交叉路口地方时,与被告楼永良驾驶的浙d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被撞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诸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楼永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送至诸暨多家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等。虽经治疗,由于存在股骨颈骨折不能愈合导致坏死的可能,内固定装置未能全部拆除。鉴于当时的经济损失已造成原告及其家庭生活困难,故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先行赔...(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