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第三人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02年2月至2002年5月、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及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原告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第三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商事登记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纳税清单等材料。2018年4月16日,公积金中心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第三人在笔录中称其于2002年1月至2002年5月、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及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在原告处工作,受原告管理,由原告发放工资,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部分劳动合同已遗失无法提供;公积金中心在笔录中告知第三人,将优先使用职工的个税申报额作为追缴基数依据,如职工的个税有缺月情况,将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依据个税申报额或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广州市历年社平工资作为追缴基数认定依据。
2018年5月3日,公积金...(本文书还有5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