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杨**,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马**自2010年2月始经医院伙食堂事务长梁宝林招工审核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以下简称“五三三医院”)工作,工作岗位为厨师,工资按月发放,每月工资2500元。五三三医院未与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实际上,马**与五三三医院之间自2010年2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8月26日14时53分,马**在工作的过程中,操作压面机时,由于机器故障造成左手手腕及手掌部位被卡于压面机内,致马**受伤。马**受伤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昆明市消防支队特...(本文书还有2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