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岑**支付原告袁**租金282000元及滞纳金(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每月计付)。事实和理由:2005年以来,被告岑**一直租赁原告袁**位于中山市古××州××号房屋。后原、被告解除了租赁合同,截至2017年4月28日,双方确认岑**拖欠袁**租金282000元,岑**承诺分期支付此租金,但经原告袁**多次催讨,岑**置之不理。故原告袁**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