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为2036314.5);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为:2013年底,原告得知被告是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hk01080,以下简称“胜利管道”)的执行董事。被告自称胜利管道公司的一些高管有意将手中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低于市场价格卖出套现,建议原告考虑收购一些,同时被告明确表示可以帮助操作,让原告也成为胜利管道上市公司的股东。原告当时认为是个很好的投资寄回,便有意通过被告购买一些股权,被告表示可以代为购买,并承诺原告可以约在每股0.4到0.5港元之时购买,她会按原告汇款时的价格九折给原告,股份以实付款项计算。原告认为该条件十分优惠...(本文书还有2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