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董**、李*、何*、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董**、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董**、李*共同向原告林**支付借款本金33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3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董**、李*共同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用87000元;3.被告董**、李*、何*、戴**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原告林**对被告董**、李*、何*、戴**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永兴工业区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2)字第易****号**房产证号:c4××18号、c1××72号、c1××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及第二项律师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用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本文书还有3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