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上诉人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嵊州分公司)、被上诉人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胡**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宝业嵊州分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时存在过错,未尽到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胡**受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胡**之所以从**号楼地下车位入口进入地下室,原因是1.电瓶车充电桩设在地下室,业主如需充电就必须到地下室;2.事发时正值夏季台风天,雨水倒灌入地下车库,电瓶车出入专用道口为防止雷雨倒灌已用防洪沙袋阻断;3.当时的现状是地下室电瓶车随意***小区保安人员也在同一线路...(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