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65%的比例向原告赔偿后期治疗发生的医疗费6895.35元、误工费6338.48元、护理费63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2.50元、交通费203.45元、营养费975元,合计15338.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被告赔偿原告后期治疗发生的医疗费3589.23元、误工费2035.8元、交通费20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2.50元、护理费678.60元,合计6799.5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2日,原告因受伤致左侧胫排骨骨折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业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已经按65%的过错责任比例...(本文书还有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