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殷**、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初,原、被告经邱泽宝介绍相识。被告殷**以广水项目资金周*困难为由,要求借款100万元。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并由随州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月19日,原告将100万借款汇入被告殷**指定银行账号。2017年6月29日,被告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向原告出具“今欠到100万元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6月19日至2017年8月19日共45万元,保证在当年8月底还清”的欠条,介绍人邱泽宝作为担保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字。二被告陆续支付利息39万元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由二被...(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