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吉林省龙宇药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吉林省龙宇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刘**的医疗费3020.97元的30%即906.29元;陈**医疗费共计5500.30元的30%即1650.09元;王**车损53000元、评估费2257元、拖车费2460元,共计57717元的30%即18715.10元;赔偿冯**医疗费112402.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3895.10元、误工费28792.80元、鉴定费32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77690.13元的30%即90888.57元。以上总损失为123062.88元。各项费...(本文书还有3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