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天工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租金115627.2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案涉项目“松原市天河大桥项目”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长春市天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工公司)为该项目施工的劳务分包单位,李*伟是天工公司该项目代表,全*负责人。因该项目施工,李*伟代表天工公司与上诉人签订履行了案涉租赁合同,租赁物资用于天工公司项目施工,天工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证...(本文书还有1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