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区武钜与被告黄**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武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武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不得在原告厂房、***小区门口等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贬损原告的名誉;2.被告黄*****小区门口张贴道歉信恢复原告的名誉并在中山日报登报公开道歉;3.被告黄**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黄**原来在区武钜的工厂担任保安,区武钜已经结清了全部的报酬。黄**以区武钜拖欠工资为由对区武钜进行勒索,区武钜没有理睬。黄**于2018年7月13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部门不予受理。黄**又于2018年7月16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区武...(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