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与被上诉人沈阳和平金皇后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院方不具备给患者实施颧骨降低术、下颌角肥大矫正术的资质,仅仅是一个门诊部,超范围执业,违反医疗常规规范,一审对此未予以查明就意见鉴定意见作出裁判不当;二、鉴定费应由对方承担;三、一审认定美容医院责任比例过低;四、一审认定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费用不当。
美容医院辩称:一审按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
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美容医院赔偿医疗费50089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3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