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喻**。
原告王**与被告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光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2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原告借款4.5万元,月利率2%,期限6个月,违约方承担对方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现金4.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合同到期后,双方延展了期限。2013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3%,期限为4个月。2013年12月12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现金3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按约每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18日止,之后因被告停止支付利息且拒绝返还本金而形成纠纷。原告为主张权利已支付了律师费用800...(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