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肖**,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唯艺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艺公司)、市中区民禾鞋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联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唯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市中区民禾鞋店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宏联国际公司当庭撤回对被告市中区民禾鞋店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国际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的棉靴;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的棉靴;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万元;4.判令第一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均不小于24cm×12cm...(本文书还有4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