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27日,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房产抵押给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中河南宏阳建设集团的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2014年7月23日,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位于金水区文化路××号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郑*他证字第1403067164号)。
2015年8月18日,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史**、马**。2015年8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执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2014)鄂江天内证字第8890号公证处和(2015)鄂江天内证字第10986号执行证书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2015年9月9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郑*中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文化路××号,面积共计24783.39平方米的20套房产及面积为5926.5平方米的商业用地。
2016年5月11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出《公告》一份,载明:本院依据(2015)郑*中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9日查封了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1—**层总建筑面积为24783.39平方米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共计20套。上述房产已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对查封房产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院将对该房产进行拍卖,请房地产租赁使用户携带相关证明于2016...(本文书还有7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