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杨**、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湘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1、原生效判决与事实不符2012年4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黄衡生向申请人借款59万元,而从那时起到目前为止,申请人只在2014年10月13日收回30万元和利息43200元申请人有黄衡生2014年7月13日立下的借款30万元的借据,但是对方没有第二笔还款证据2、原生效判决认定不存在借款是错误的判决书中述说了几个版本的有关借据时间的说辞,法官和被申请人一致认定借据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对时间认定有瑕疵,但这与欠钱还款没有矛盾有借据、有银行汇款凭证,这符合法律关于民间借贷成立的规定3、原生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把还款当借款、借款当还款2015年7月30日,黄衡生还的10万元是还2013年5月26日所借的10万元,2015年9月5日,黄衡生因资金短缺又借款10万元,均有银行回单和流水账单为证4、原生效判决维持5万元的认定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5万元没有三性要求,...(本文书还有2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