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联新公司多名员工分别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请求广州公积金中心向联新公司依法追缴。广州公积金中心经调查,作出多份补缴决定,责令联新公司分别为其员工补缴拖欠的数额不等的住房公积金(各员工除入职时间不同导致被拖欠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存在差异外,其余案件事实...(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