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王*、王*工作室对东盛辰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6、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虽然根据《编剧合同》,“乙方转让的剧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审查机关的审核要求”,但王*已依约将剧本发给东盛辰光公司,东盛辰光公司也已经将剧本送到浙江广电局申请备案,王*已经履行了编剧的合同全部义务,东盛辰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王*工作室违约。证据8,王*在8月16日回复修改意见,8月21日东盛辰光公司就提出解除协议,王*没有时间修改;期间一直在配合东盛辰光公司做事情;受理经办的流程,如果东盛辰光公司提交的资料不符合广电局的审核材料标准,直接就会被退回,目前已经被受理,理论上来说,对方已经收到回执,在初审阶段,一种情况是通过审核,拿到备案的回执,如果通不过也会有书面通知,明确公示在官网上。如果东盛辰光公司认为剧本不符合、未通过,应该提供书面通知。进入初审阶段已经证明表面符合广电局的审核标准和要求,东盛辰光公司未提供书面不通过的回执,不能因此推断出王*提供的剧本不符合审核标准。
东盛辰光公司对王*、象山王*影视文化工作室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王*的确向东盛辰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发送了四个文件四稿,但根据合同约定,王*作为编剧提供的剧本必须要通过广电局的审核,否则不可能进行拍摄,到目前为止王*提供的剧本都没有通过浙江广电局的审核,剧本到现在为止不能用。证据2,不能确定第三方陈*微信号。证据3,东盛辰光公司向广电局提交剧本,但没有通过广电局的审核,东盛辰光公司已将广电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发到群里,反馈给了王*,反馈时间是2018年的7月23日、8月21日,东盛辰光公司提出反馈意见后,王*没有对剧本作出过任何的修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合作意向书》约定,东盛辰光公司最低出资是1000万元的80%,王*最低出资是1000万元的20%,至于王*与第三方洽谈是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本文书还有7700字未显示)